南京传媒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传媒学院。国标代码: 13687。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
劳等各方面素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 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招生相关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国家、省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 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 布。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 地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的计划调整,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 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根据专业培养实 际要求, 部分专业考生报考身体条件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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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音与主持艺术: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无夜盲,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 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不含双语主持与直播、电子竞技解说与主播招考方向)。
2.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照明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摄影): 无色盲、无色弱、矫正视力4.8以上,无平足。
3.表演:发音、耳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无夜盲,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 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4.表演(配音):发音、耳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无夜盲,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 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5.表演(服装表演):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8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8米。
6.舞蹈表演: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5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 适当放宽。
7.舞蹈教育: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 适当放宽。
第十条 往届生、应届生均可报考,无男女比例限制。各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没有限制。入学 后公共外语可选择英语、日语、朝鲜语、西班牙语、法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须达到开班标准),建议 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为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 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中涉及到的高考总成绩为高考文化考试科目的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承认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面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进行校考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须以 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的专业填报高考志愿,未取得相应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志愿视 为无效志愿。部分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涉及考生高考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类别统考的,考生 须取得相关类别统考合格成绩。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在校考专业合格的情况下,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的专业(招考方向)有: 广播 电视编导(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网络视听节目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电 影学(影视制片)、电影学(影视宣发)。 录取时, 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 数级差。对高考总成绩同分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三款 在校考专业合格的情况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的专业(招考方向) 有: 播 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主持与直播)、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 (照明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摄影)、表演、表演(配音)、录音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表演(服装表 演)、数字媒体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电子竞技解说与主播)、艺术与科技(电竞游戏策划与设计)、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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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 录取时, 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 分数级差。对校考专业成绩同分(专业成绩排名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 成绩。
第四款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内 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使用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 业,如投放招生计划,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中,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 高到低录取。对于投档成绩同分的考生,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有明确同分比较 规则的,录取时按照相应规则执行;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 则的,则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二款 需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录取规则进行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中, 相 关专业规则如下:
1.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电竞游戏策划与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漫画、新媒体艺 术、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
市)美术类省统考涉及的专业,对文化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 生,按综合分(高考总成绩+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 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同分的考生,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 的,录取时按照相应规则执行;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
的,则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2.广播电视编导(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广播电视编导(网络视听节目编导)、戏剧 影视文学、电影学(影视制片)、电影学(影视宣发)、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等部分省(自治区、直 辖市)相关类别统考涉及的专业,对文化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同 分的考生,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录取时按照相应规则 执行;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
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3.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双语主持与直播)、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电视摄影)、影视 摄影与制作(照明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摄影)、表演、表演(配音)、录音艺术、戏剧影视导演、表 演(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电子竞技解说与主播)、流行音乐、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 蹈教育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类别统考(联考)涉及的专业,对文化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 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同分的考生,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 档时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录取时按照相应规则执行;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 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三款 相关录取原则与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当地政
策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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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 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
第二款 非高考改革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 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 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第三款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
重庆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和合格性考试要求。对进 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于 进档的同分考生,按该省相应录取批次投档时同分比较规则依次进行比较,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
业。其他未尽事宜,按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依据苏价费〔2013〕154号、苏价费〔2013〕174号和苏价费〔2017〕243号文 件,普通类专业中人文社科类14000元/学年,理工科类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中播音与主持艺术、广 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18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27600元/学年,其他艺术类专业165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500元/学年。最终执行标准以江苏省发 改委和江苏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传媒学院 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传媒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京传媒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邮政编码: 211172
学校网址: www.cucn.edu.cn
招生办网址: zsb.cucn.edu.cn
招办微信公众号:南京传媒学院招生办(CUCNzsb)
招生咨询电话: 025-86179886、86179887、8617988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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