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2018/6/27    阅读:3875
  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7/4/5  阅读:101]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一、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二)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隔位就座,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补考学生须同时带补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凡未带规定证件的学生,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不齐者,监考教师应要求其离开考场。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度,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中途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课程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不得将其他无关设备和资料带入座位,如有误带须于开考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需使用普通计算器的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应在试卷说明部分标注清楚。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书籍或文具等应由命题教师明确确定。)凡带手机进场又未按规定放于指定地点者,作考试违纪处理。

  (五)因试题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发问。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或添加答题纸、草稿纸,可举手向监考教师领取。

  (七)考生应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开卷考试允许学生携带的资料只限其本人使用,不得相互转借。

  (八)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需上厕所,应经监考教师同意,一般以1次为限。

  (九)考生提前交卷,须交齐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放在课桌上,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卷和答题纸不得带出考场;擅自拖延交卷时间且不听劝阻者,该课程考试无效。

  (十)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教学工作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须持有校医院证明)。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和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在考场内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者;

  8.在考场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其它考试材料者;

  9.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抢夺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者;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者;

  5.将试卷、答题纸(卡)等带出考场者;

  6.其他经认定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行为;

  2.组织团伙作弊;

  3.使用通讯工具、设备作弊者;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行为;

  5.其他经认定构成严重作弊的行为。

  (四)考试结束,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以考试作弊处理。

  三、违纪、作弊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处理意见

  1.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工作部通知家长,并将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3.凡考试严重作弊或有2次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盗窃试卷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1.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将当事考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的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学工作部。

  2.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同时巡考人员在《巡考记录》上加以记录。

  3.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工作部。

  4.教学工作部按规定拟定处分决定书,经相关部门会签,报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发生效(开除学籍处分报请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

  (三)申诉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受理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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