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有哪些?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WWW.ZK510.COM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7、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四、民法考点解析
19、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3、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5、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2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3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3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3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3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4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5、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47、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49、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51、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53、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55、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57、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5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61、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63、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65、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7、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9、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71、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73、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7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77、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79、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81、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8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WWW.ZK510.COM
8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87、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89、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1、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93、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95、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97、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99、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01、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05、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107、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09、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1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1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5、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17、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119、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21、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3、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25、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27、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29、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3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33、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135、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37、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139、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4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4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145、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7、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149、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151、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5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5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5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159、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16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63、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65、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7、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9、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7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7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75、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177、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179、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81、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183、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85、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187、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189、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9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93、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95、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97、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9、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20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20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20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09、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1、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15、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1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2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23、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225、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2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29、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231、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233、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35、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37、区分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
(1)主体质量行为: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安全关键部位现场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239、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41、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十二、标准化法
24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45、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7、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49、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25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5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5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5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5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6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6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十四、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265、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67、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十五、消防法考点解析
269、消防设计的审核WWW.ZK510.COM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7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7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十六、劳动法考点解析
275、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77、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79、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8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83、调解协议的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85、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287、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289、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291、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 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29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95、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97、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99、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300、试用期
301、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303、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05、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07、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9、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1、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13、经济补偿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15、集体合同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17、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工资标准由高到低:个人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19、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十八、档案法考点解析
3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2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2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32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2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十九、税法考点解析
33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33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3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二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337、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39、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41、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43、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345、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47、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349、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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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考点解析
35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
(2)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353、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55、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357、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59、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61、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363、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365、承诺期限:
(1)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2)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3)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67、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69、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71、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373、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375、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三、合同的效力考点解析
377、合同成立时间
(1)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379、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381、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383、合同无效依据:
(1)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2)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38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订立时)
(3)欺诈、胁迫损害非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
387、撤销权的救济
(1)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2)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89、撤销权的消灭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9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393、越权订立的合同
(1)原则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2)例外无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395、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权利人追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97、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399、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四、合同履行考点解析
401、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40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