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
1.2 职业编码 4-07-03-02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大学专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需要专门研究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其他相关职业四级资格[1]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满四年。
(2)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关专业[3]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两年。
(5)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其他相关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四年。
(2)具有相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七年。
(3)具有其他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九年。
(4)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五年。
(5)具有其他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七年。
(6)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两年。
(7)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四年。
(8)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9)具有其他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二年。
——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下列条件职业者)
(1)取得本职业或其他相关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四年。
(2)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十二年。
(3)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十四年。
(4)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十年。
(5)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十二年。
(6)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七年。
(7)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九年。
(8)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两年。
(9)具有其他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四年。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专业技能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综合评审采用工作论文、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综合评审项目评审的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 综合评审工作论文由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采用项目评审方式的,时间不少于180分钟。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在标准教室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进行,室内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仪或多媒体设备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2.2基础知识
2.2.1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1)劳动法律体系概述
(2)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概述
2.2.2 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1)劳动关系理论的渊源
(2)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3)冲突理论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4)一元主义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理论
(5)劳动关系理论的发展
2.2.3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1)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概述
(2)工作分析的基础知识
(3)员工招聘的基础知识
(4)绩效考核的基础知识
(5)薪酬管理的基础知识
2.2.4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1)劳动经济学概述
(2)劳动力供给与需求
(3)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
(4)劳动力市场制度
2.2.5 其他基础知识
(1)经济学基础知识概述
(2)管理学基础知识概述
(3)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4)统计学基础知识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