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大在普本在校生中开展自考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南林大在普本在校生中开展自考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7-16 00:00:00 查看次数:151 次
南京林业大学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就业能力,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相对于全日制本科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即为第二学历,以下简称“二学历”)工作。为使“二学历”教育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开设的“二学历” 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段,要能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并且是社会需求旺盛的专业。
第三条 开设“二学历”专业,由该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
第四条 参加“二学历”学习的对象必须是我校国民教育系列、学有余力的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生在学好原普通全日制教育专业(以下称“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二学历”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即可获得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我校联合署印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五条 “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5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学制年限1年。
第六条 “二学历”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13门、70学分。理论课程的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受省考试院委托,实践环节考核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办学院根据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二学历”专业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开办学院要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二学历”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
第九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二学历”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校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该课程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二学历”相应课程的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十条 “二学历”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开办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一)主修专业二年级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 “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各学院在暑假前完成生源调查工作,暑假后开学第二周完成报名、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报名手续如下∶
(一)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开办学院网页下载《南京林业大学普通本科在校生“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专业入学申请表》。
(二)学生到主修学院开具已修读的必修课成绩单。
(三)学生持学生证、成绩单、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名。
(四)学生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注册。
(五)学生报名时须提供近期2寸证件照4张,并附照片电子版。
第十四条 “二学历”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两个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则须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二学历”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开办学院为每个取得 “二学历” 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开办学院要加强“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做到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开办学院要高度重视“二学历”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班主任,加强与学生普教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学分,并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经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本校联合署印、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校期间“二学历”专业未能毕业,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以回校在原开办学院继续参加课程考试。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二学历”专业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二学历”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