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助学二学历”)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设的“助学二学历”专业,必须是我校已获准开办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是社会急需的专业。
第三条 参加学习的对象为本校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有余力的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生在学好原普教专业(以下称“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自考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五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5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学制年限1年。
第六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设置的考试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13门、70学分。理论课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1月、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省考试院委托,由我校负责组织考试。
第七条 根据省考委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及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学习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正确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认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
第九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自考助学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加盖公章的成绩证明,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十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各自考本科专业报名注册人数应不低于30人。
第十一条 开展“助学二学历”的学校不得跨校招生。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一)主修专业二年级的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暑假后开学第二周前完成报名工作。
第十三条 报名手续:
(一)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开班学院网页下载填写《江苏大学自考助学本科二学历专业入学申请表》,报主修学院审批。
(二)学生到主修学院出具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
(三)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在指定时间到开班学院报名。
(四)学生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到市教育考试院注册。
(五)学生报名时须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六)报名截止后,开班学院将《江苏大学自考助学本科二学历专业入学申请表》自存一份,送继续教育学院和主修学院各一份备案。
(七)建立三方协议制度。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须由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助学二学历”的学习性质。三方协议由开班学院组织签订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助学二学历”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补考则须交纳考试费。
第四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即取得“助学二学历”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助省、市教育考试院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开班学院为每个取得学籍的“助学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在每年十月上旬将注册的“助学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 开班学院要加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开班学院要高度重视“助学二学历”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班主任,加强与学生普教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助学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助学二学历”的学生须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助学二学历”的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省考委发给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未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得发放“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自考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