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6/22    阅读:2728

关于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功能,积极推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5〕3号),我省于2010年起,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为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主考学校与专业开设

1.参加试点的普通本科高校,须为我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本科学校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参与试点工作

2.“助学二学历”专业在现有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目录中选取,参与试点的学校可于每年3月初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自办助学专业的同时申请和备案“助学二学历”专业。

二、专业考试计划与教学计划

1.“助学二学历”专业的考试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参与试点的主考学校实施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各校不得擅自修改。

2.“助学二学历”专业的考试计划为助学专业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总学分不少于70学分。专业的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三部分构成。理论课程的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7月,实践性环节考核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主考学校组织实施。

3为了便于“助学二学历”专业与助学专业原有专业的区别,未实施自学考试综合改革专业的专业代号以“7”开头,已实施自学考试综合改革专业的专业代号以“8”开头,后7位和原有专业一致。

4“助学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代号和助学专业中统一命题课程代号一致的,须使用统一命题试卷考试,其考试大纲和教材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写或指定。

5.“助学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采用业余学习形式,学制2.5年,如考生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不超过学制1年。

6“助学二学历”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主考学校自行制定,但统一命题课程的教学学期应严格根据助学专业统一命题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各校的专业教学计划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在教学过程中,各校应正确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每学分18课时)。

三、组织与宣传

1. “助学二学历”的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为确保“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试点学校须成立校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小组成员由试点学校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等及相关院系的负责人担任,同时配备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2.试点学校应加强对“助学二学历”的宣传和发动,借助学校可利用的各类资源实事求是地宣传“助学二学历”试点项目,积极、正确地引导在校学生参与“助学二学历”的学习

四、报名与注册

1.“助学二学历”的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处>、成人教育学院<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等)统一管理。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开办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招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开班。

2.报名条件

(1)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2)本科二年级学生且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或一年级研究生;

(3)学有余力的学生。

以上条件需同时符合方可申请报考。

3.开展“助学二学历”的试点学校不得跨校招生。

4.招生及报名时间

“助学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各试点学校发布招生信息,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报名及注册工作。

5.报名手续

(1)学生填写《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入学申请表》,由主修学院审批并出具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

(2)按照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到规定地点报名;

(3)学生信息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入助学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给学校所在地(市)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6.建立三方协议制度。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须由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助学二学历”的学习性质

五、学籍与学生管理

1.学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取得“助学二学历”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试点学校为本校取得学籍的“助学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在每年的10月上旬将注册的“助学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

3.试点学校要强化“助学二学历”专业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应加强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助学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教学管理

1.“助学二学历”专业各学期的教学计划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与教务部门共同制定。

2.试点学校要加强对“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3.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与考核              

(1)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实验、实践、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服务;

(2)严格按照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学分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减少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

(3)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主考学校组织实施。根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特点,试点学校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和内容。命题采用题库或卷库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命题的平行试卷一般不少于8套。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保管试卷,确定每次考试用题并负责试卷的印制工作。课程命题、试卷保管和印制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命题保密要求进行;

(4)实践性环节的考核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核时间须集中安排在统考前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须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学校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期结束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4试点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应与教务部门协调好“助学二学历”专业与主修专业的考试安排,尽量避免时间冲突,以免影响学生学习质量。

、考籍管理

1.“助学二学历”的免考工作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免考手续时,由学校提供教务部门加盖公章的成绩证明。

2原则上考生的本科资格审核与免考手续在“助学二学历”专业毕业登记时一并办理,由考生所在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送市级考试机构复审,最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终审。对于有特殊需要的考生,免考手续与每年的助学专业免考一同办理。

3.学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要求的由省考委发给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

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4.参加“助学二学历”的学生须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由学校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试点学校的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凭学生主修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盖章),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领取相应的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得发放“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证书须交还给省教育考试院,并办理相应手续。

5.“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学位授予办法按照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

“助学二学历”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三个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学年21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225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2400元。

九、其他

1.学校可按本管理办法制定本校“助学二学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备案。学校要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下发到有关院系并告知在校学生。

2.各试点学校每学年结束后,应对本校当年的“助学二学历”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每年将不定期对试点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其他规定参照《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5〕3号)执行。

4.涉及到自学考试综合改革专业的其他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关键词: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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