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继教院[2015]8号)

时间:2018/6/22    阅读:2649


规章制度

网络课件与教务管理平台学生登录教师登录管理员登录课程论坛录取查询咨询留言下载专区网络课件录播室(教师在线预约系统)江苏省农机人才远程培训职业资格远程培训管理软件操作指南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招生学籍制度 >招生学籍制度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继教院[2015]8号)来源:时间:2016-03-07 09:26:51\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函授站、教学点、本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2015年7月1日实施。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5月27日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及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成立由分管校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校纪委副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学籍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重视教学质量,严格教学管理,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综合考虑各站点生源、教学、管理情况,在充分听取教学及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

第五条  招生计划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六条  大力开展招生宣传,积极构建一个高效的招生宣传网络,建立良好的生源基地,最大程度地赢得社会认同。

第七条  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校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校重要途径。杜绝与办学形式不相符的虚假招生宣传,树立学校品牌形象。函授站、教学点在不违反学校招生宣传的总原则下,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

第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招生。严禁违反国家关于报考成人医学类高等学历教育条件的政策规定,擅自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生源基地管理

第九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负责完成每年年审、备案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函授站、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函授站、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对函授站、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固定的教学场地以及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函授站、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第十三条  严禁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遵守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及时公开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将通知书发放到学员(生)本人,通知学员(生)报到时间、地点、费用、所需交验的材料。不得将录取通知书扣留或由他人转交。

第十七条 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要科学制定招生章程,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招录程序。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继教院[2015]9号)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Copyringht ? 2003-2015 版权所有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邮编:21201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79号 您是第 1868098 位访客


关键词: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继教院[2015]8号)

  • 相关阅读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在线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