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继教院[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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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函授站、教学点、本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2015年7月1日实施。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5月27日

 

 

江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及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成立由分管校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校纪委副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学籍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重视教学质量,严格教学管理,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综合考虑各站点生源、教学、管理情况,在充分听取教学及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

第五条  招生计划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六条  大力开展招生宣传,积极构建一个高效的招生宣传网络,建立良好的生源基地,最大程度地赢得社会认同。

第七条  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校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校重要途径。杜绝与办学形式不相符的虚假招生宣传,树立学校品牌形象。函授站、教学点在不违反学校招生宣传的总原则下,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

第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招生。严禁违反国家关于报考成人医学类高等学历教育条件的政策规定,擅自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生源基地管理

第九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负责完成每年年审、备案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函授站、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函授站、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对函授站、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固定的教学场地以及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函授站、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第十三条  严禁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遵守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及时公开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将通知书发放到学员(生)本人,通知学员(生)报到时间、地点、费用、所需交验的材料。不得将录取通知书扣留或由他人转交。

第十七条 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要科学制定招生章程,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招录程序。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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