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学校网站管理常见问题

时间:2018/6/9    阅读:2642

【学教育法 说教育事】学校网站管理常见问题


作者:胡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0 

   案例:男学生A以“桃太郎”的网名在某学校社交网上发表多篇文章,该社交网的版主是网名为“小丸子”的女学生B。两人在网友聚会上互通网名、姓名,逐渐熟悉起来。

   后来,学生B登陆网络发现,“桃太郎”在网络一公开版块发表帖子,不仅称“小丸子”是网上交际花,而且夹杂着许多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语言。“小丸子”当即回贴要求“桃太郎”不得侮辱他人。后来网络管理员将“桃太郎”的有关帖子删除。

   可是,“桃太郎”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地将被删除的帖子复制多份,放到多个公开版块上。在此后的几个月间,“桃太郎”用恶劣的侮辱性语言在网上继续发帖侮辱“小丸子”,还以另一网名发帖,对“小丸子”进行更加恶劣的侮辱和攻击。这还不算,他还假冒“小丸子”的名义,在网上捏造了认可自己所言的多条留言,对“小丸子”的人格和名誉大肆诽谤和污辱。

   一些心态不正的网迷对上述侮辱性的帖子大量跟帖附和,一时真假难辨,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仅使B女在熟识的网友面前很难做人,而且受到亲友的误解,造成严重恶果。

   分析:本案中男学生A以种种侮辱性言语攻击“小丸子”,并捏造留言对其人格和名誉大肆诽谤和侮辱,造成巨大影响,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小丸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小丸子”自伤自残的,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作为学校为学生创造网络平台,是为了能够让学生更好地在课外进行相互交流、学习、排解压力,但是学生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平台,反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不仅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教育,甚至引发青少年犯罪。

   虽然学校在这起案件中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学校交际网络平台是学校办理的,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很有可能遭到学生家长的投诉,影响学校的良好声誉。因此作为管理者,应当做好管理工作,在保护好学生隐私的情况下,对于类似诽谤或者不雅言论,要及时公示、私下谈话,保障学校网络社交平台的健康发展。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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