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57 环境法学
27457 环境法学
河海大学编 高纲0902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环境法学既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工程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它不仅涉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学学科,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但它主要是一门具有特定内容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是系统概述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环境法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生态学知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应当重点掌握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同时掌握个环境单行法的内容。第二,环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不断加剧以及人类对自己行为的不断反思,环境立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的高消耗型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也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法学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有关环境资源纠纷的处理以及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等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而且可以服务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将所学的环境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也应通过实践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环境法学知识的理解。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在于:
1.了解和掌握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
2.熟悉各类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与国际环境法规范,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理解环境法学和相关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4.提高运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能力,以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问题是影响人类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也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学习和掌握环境法学知识将会越来越重要。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前修课程是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和环境科学。法理学课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的一般理论,为学习环境法学打下基础;学习民法学和行政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环境法中的基本法学原理;而环境科学知识与环境法学这门课程的科学技术性密不可分,环境法的某些规范就是环境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课程内容
环境的概念,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生态学及其基本规律的一般知识;环境问题的类别,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的关系。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和生态学及其基本规律的一般知识,明确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的关系,掌握环境法关于环境的概念,为学习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学习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打下基础。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生态学及其一般规律的知识
2.掌握:环境问题的类别,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3.熟练掌握:环境法上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课程内容
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律关系。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掌握环境法的概念、性质,明确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要素。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法的定义
2.掌握:环境法的性质和目的
3.熟练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要素
第三章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课程内容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2.掌握: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3.熟练掌握: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必然性
第四章 环境法的体系
一、课程内容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法体系的概念,明确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内容,掌握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含义。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2.掌握: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内容
3.熟练掌握:我国环境基本法的概念
第五章 环境立法
一、课程内容
立法规划;环境立法体制;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环境立法体制的概念和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立法规划和环境立法规划
2.掌握:环境立法体制的概念和内容
3.熟练掌握: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一、课程内容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环境管理机构;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2.掌握: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3.熟练掌握: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课程内容
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及贯彻这些原则的主要措施。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2.掌握: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3.熟练掌握: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以及理论依据、公民环境权理论
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形成,明确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掌握:许可证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3.熟练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一、课程内容
自然资源保护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自然资源保护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及其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的关系。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2.掌握: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3.熟练掌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章 环境标准
一、课程内容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明确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掌握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2.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3.熟练掌握: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章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一、课程内容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熟练掌握: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课程内容
环境污染的概念;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各种污染的形成及其危害,明确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于污染防治一般措施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环境污染的概念
2.掌握: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3.熟练掌握: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课程内容
大气污染的概念、危害及其成因;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大气污染危害及成因、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大气污染危害及成因
2.掌握: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3.熟练掌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课程内容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掌握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2.掌握: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
3.熟练掌握: 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一、课程内容
水污染的定义和我国水污染现状;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水污染的定义和我国水污染现状,掌握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防治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2.掌握: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3.熟练掌握: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课程内容
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环境噪声源的分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和环境噪声源的分类,掌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
2.掌握: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3.熟练掌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课程内容
固体废物的概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固体废物的概念,掌握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固体废物的概念
2.掌握: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3.熟练掌握: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一、课程内容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农药的安全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农药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危险化学品和电磁辐射的危害
2.掌握:关于农药、危险化学品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3.熟练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课程内容
自然资源的定义;自然资源的特征;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发展。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资源的定义、特征和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发展。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自然资源的定义
2.掌握:自然资源的特征
3.熟练掌握: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发展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土地资源法律保护的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关于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2.掌握: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3.熟练掌握:关于耕地保护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一、课程内容
水资源及其功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水资源及其功能
2.掌握:关于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3.熟练掌握: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森林资源的特点;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森林资源的特点
2.掌握: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3.熟练掌握: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 草原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草原的概念及其分类;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立法;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草原的概念及其分类
2.掌握: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3.熟练掌握: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渔业资源的概念和特征;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渔业资源及其类别
2.掌握:我国渔业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3.熟练掌握:渔业资源养殖、捕捞、增殖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掌握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我国矿产资源及其保护立法
2.掌握: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3.熟练掌握: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野生动植物的概念及其种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的法律规定;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野生动植物的概念及种类、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掌握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野生动植物的概念及其种类
2.掌握: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3.熟练掌握:控制野生动猎捕的法律规定;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一、课程内容
特殊区域的概念和划分,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我国特殊区域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特殊区域的概念和类别
2.掌握: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立法
3.熟练掌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课程内容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为学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领域打下基础。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特点
2.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3.熟练掌握: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践
一、课程内容
国际环境法的各项原则及其内容,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责任及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概念;国际环境损害的概念
2.掌握: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3.熟练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第三十章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领域
一、课程内容
大气与外层空间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淡水资源保护;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两极地区环境与世界遗产保护。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各主要领域及其发展过程。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外层空间保护法、两极地区环境与世界遗产保护
2.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3.熟练掌握:越界大气污染防治法、淡水资源保护法、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三、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内容能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现对有关问题作些说明并对其实施提出一些要求。
(一)关于“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中有关提法的说明
本大纲较为系统、全面地列出了课程内容、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等,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学者进一步明确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使社会助学者进一步明确辅导方向,更有效地帮助自学者;也使考试命题者进一部明确命题范围,更加合理地安排考试的内容。
本大纲在考核要求中,主要分为领会、掌握和熟练掌握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形成了递进的等级关系,它们的含义是:
领会:要求自学应考者能够记忆本课程中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并能够领会和理解本课程中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内涵与外延,熟悉其内容要点和它们之间的区别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出正确的解释、说明和阐述。
掌握:要求自学应考者应该掌握的课程中的知识点。
熟练掌握:要求自学应考者必须掌握的课程中的重要知识点。
(二)自学教材
本课程使用教材为: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三)自学方法的指导
环境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学科特点。要学好本门课程,首先,要立足课本,认真阅读本课程的教材和大纲。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具有一定的难度,自学者应当认真对待,联系相关学科的知识,争取融会贯通。其次,自学时应当按照课程的章节安排,通过总论部分的学习,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制度,在总论的引导下展开对其他内容的学习。最后,要处理好重点和系统学习的关系,同其他学科一样,环境法有重点内容,必须予以把握,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整个课程内容的系统性把握,否则将影响知识的完整性,学习中必须把这两者把握起来,才能达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所提出的总的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层次,并深刻理解各知识点的考核要求。
3.对自学应考者进行辅导时,应以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考试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自学应考者“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提出问题,依靠自己学懂”的学习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基础、突出重点,要帮助自学应考者对课程内容建立一个整体的概念,对自学应考者提出的问题,应以启发引导为主。
6.注意对自学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自学应考者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和解决问题。
7.要使自学应考者了解试题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
(五)关于命题和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考核要求中,各条细目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
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领会”20%;“掌握”40%;“熟练掌握”为40%。
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四档:易、较易、较难、难,这四档在各份试卷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3:3:2。
4.本课程可能采用的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及论述题(见附录)。
5.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附录 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 3年 D、 4年
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为( )。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5分)
如,环境标准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